(2015)杏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富香与山西共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香,山西共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富香。被执行人山西共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69号国贸中心东塔楼17层。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山西共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山西共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毅在银行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五万一千二百三十三元(含执行费)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山西共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毅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山西共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毅承担。执行员 宋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跃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