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无锡市魅力纯凯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无锡市魅力纯凯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亮,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被告无锡市魅力纯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万顺路53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卞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无锡市魅力纯凯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明确表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无锡市魅力纯凯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19元减半收取1559.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王龙章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