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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葫执提字第0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终结(2014)葫执提字第000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闯,辽宁中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葫执提字第00016-4号申请执行人:杨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那伟,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荣,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中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前所镇洪家村25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吴红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王宝德,男,汉族。担保人:张忠山,男,汉族。本院依据具有执行效力的(2013)秦一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依法裁定执行担保人王宝德、张忠山的财产。依法对辽宁中秦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红伟及担保人张忠山给予拘留的强制措施。现已将吴红伟移送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葫执提字第000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勇审判员  彭建平审判员  姜亦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才跃东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