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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宫雪与李明礼、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雪,李明礼,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宫雪,女,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宽云,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涛,男,1979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明礼,男,1975年11月23日生,回族。被告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负责人管应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华伟,男,1985年8月5日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志斌。原告宫雪诉被告李明礼、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象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雪的委托代理人范宽云、被告李明礼、被告金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7日18时,被告李明礼驾驶豫AJ88**大型普通客车沿郑上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庙王公路交叉口处,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明礼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豫AJ88**大型普通客车车主为被告金象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元。被告李明礼及被告金象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且该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被告保险公司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18时,被告李明礼驾驶豫AJ88**大型普通客车沿郑上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庙王公路交叉口处时,与原告宫雪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明礼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宫雪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荥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脑震荡;2、头皮血肿;3、头皮擦伤。经治疗后于2014年12月26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598.68元,出院医嘱显示建议休息1个月。另查明:豫AJ88**大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为李顺强,被告李明礼系李顺强雇佣的司机。李顺强与被告金象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将车辆登记在被告金象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原告宫雪在农村居住生活,上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25402元/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为28472元/年。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部门事故责任划分明确,肇事机动车方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本案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应由侵权人李明礼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车挂靠在被告金象公司,故金象公司对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3598.68元,有病历材料及相关票据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以制造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证据不足,本院按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予以支持,原告住院9天,医嘱显示出院后休息1个月,原告的误工时间本院按照39天计算。其误工费本院支持为2714.19元(25402元/年÷365天×39天)。原告主张护理费702元(28472元/年÷365天×9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30元/天×9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180元(20元/天×9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552元,本院酌定支持为300元。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费520元,有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施救费200元、评估费100元、停车费130元,有相关票据为凭,本院予以认定。综上,原告宫雪的损失包括:医疗费3598.68元、误工费2714.19元、护理费7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300元、车辆损失费520元、施救费200元、评估费100元、停车费130元,共计8714.87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048.68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3716.19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720元。被告李明礼赔偿原告评估费、停车费230元,被告金象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宫雪各项损失共计八千四百八十四元八角七分;二、被告李明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二百三十元,被告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宫雪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李明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侯延晖审 判 员  鲁曌霞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柴永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