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塚本博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少荣,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贵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承担60元。审 判 长 毕智强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人民陪审员 田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