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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勇诉秦永革,田永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秦永革,田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18号申请人李勇,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被执行人秦永革,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田永胜(又名田军),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永革,田永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田永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秦永革已给付6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    文    科代理审判员 池志福代理审判员张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友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