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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松祥与李绍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祥,李绍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张松祥。被告:李绍辉。原告张松祥诉被告李绍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宫 茜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人民陪审员  李攀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符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