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松祥与李绍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祥,李绍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张松祥。被告:李绍辉。原告张松祥诉被告李绍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宫 茜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人民陪审员 李攀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符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