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洁与周祝月、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周祝月,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454号原告张洁。被告周祝月,约50岁。被告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保产业园辉恒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647123-4。法定代表人高思光,董事长。原告张洁与被告周祝月、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洁对被告周祝月、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27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妙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