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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东旭与杨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旭,杨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杨东旭,居民。被执行人:杨小波,1962年7月11日,教师。申请人杨东旭与被执行人杨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东旭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工资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杨小波在银行的存款元。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