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东旭与杨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旭,杨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杨东旭,居民。被执行人:杨小波,1962年7月11日,教师。申请人杨东旭与被执行人杨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东旭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工资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杨小波在银行的存款元。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