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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栾晶与田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晶,田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00129号原告栾晶,女,1967年1月3日生,汉族,职员。委托代理人栾亮国,男,1941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田宝祥,男,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晶与被告田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晶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栾晶承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