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翔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金会与杨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会,杨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会,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邱根田,男,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李金会之夫。被执行人杨宗林,男,回族。本院执行的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809号原告李金会诉被告杨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杨宗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宗林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宗林在固原市信用联社某某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宗林固原市信用联社某某信用社存款1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