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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素珍与李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珍,李木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078号原告王素珍,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嘉林、许思迪,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木生,男,1976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珍与被告李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珍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积极联系原告协商还款事宜,并希望原告能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素珍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