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720号原告黄某,住定州市。被告谷某,住定州市。原告黄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被告谷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和,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无生育能力,为此,夫妻双方矛盾加剧。xxxx年x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4年起诉至定州市人民法院,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未能和好,也一直未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我没有生育能力没有证据,因为我原来有个儿子,我们婚后夫妻感情良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未珍惜机会和好如初,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四)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现被告要求归还彩礼,不符合上述规定,其主张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原告第一次起诉前拿走10000元现金无证据支持及被告所主张的债务30000元系被告婚前债务故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谷某离婚;二、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秋景审 判 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蒲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