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微山县明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庆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县明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庆水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183号原告:微山县明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经理。被告:赵庆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县明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庆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微山县明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庆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微山县明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山县明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庆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微山县明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刘德远人民陪审员 侯晓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