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孙林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林,王国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孙林林,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王国华,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0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