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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孙林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林,王国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孙林林,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王国华,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0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