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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于太江与黄和川,杨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太江,黄和川,杨平,重庆正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376号原告于太江,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铭,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黄和川,男,1995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杨平,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永川区何埂镇平杨铝合金加工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黄万芳,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正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石笋山村,组织机构代码05324292-7。法定代表人李清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太江与被告黄和川、被告杨平、被告重庆正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太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太江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太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郑曼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