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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洪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小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提取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洪奎,田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林洪奎,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桐梓镇。被执行人田小华,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桐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洪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小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4)江安民初字第1127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小华是江安德XX猪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康公司)的合作农户,田小华为德康公司代养仔猪赚取利润,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扣留被执行人田小华在德康公司的生猪养殖收入31700元,现予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田小华在江安德XX猪养殖有限公司的生猪养殖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