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终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胜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14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胜,无业。2013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公刑诉字(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胜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行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0年,被告人李胜曾在河北石家庄通达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工作过一段时间,后脱离公司成为无固定职业的人员。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胜在没有接受任何国家事业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不具备安排人员到国家事业单位工作的能力和资格的情况下,却吹嘘、编造自己有关系、有能力安排待业人员到国家财政开支的、有国家正式编制的、财政开支的河北省考试院、石家庄市预防腐败局等事业单位工作的谎言,骗取李某乙等八名待业人员或待业人员家长的信任,收取李某乙等八名待业人员或待业人员家长每人20万元左右的安排工作“费用”共计174万元,承诺如工作办不成,全额退款。资金到手后,由于李胜没有能力按承诺给上述人员安排工作,就将收取的“费用”自己留用一部分,一部分部给朋友王某甲、马某、高某等人,委托他们为上述人员安排工作。除上述之外,李胜还收钱为另外一些人找工作,由于工作迟迟安排不上,有的人发觉上当,要求李胜退钱,李胜就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将收别人的钱退给逼得紧的人。至今,本案李某乙等八名被害人的工作无一落实,要求李胜退款,李胜总是编造各种理由搪塞、躲避,仅通过他人退还杜某、王某乙各6万元,退还王某乙13万元,剩余149万元未能退还。具体情况如下:1、2010年3月,被告人李胜在河北石家庄通达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认识了咨询工作的李某乙,李胜承诺能帮助李某乙安排到河北省考试院工作,条件是交25万元的费用,李某乙同意,遂于2010年3月18日将25万元存入李胜提供的账户,2010年4月5日,李胜给李某乙出具了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乙办理去省考试院综合费用25万元,6月15日前上班,事业编制,财政开支,如办不成,原数退款。后李某乙经常催问工作的事情,李胜说考试院办不成了,可以安排到河北省审计厅、解放军基金会等单位,到2013年,任何工作也给李某乙找不上,李某乙要求退款,李胜推托躲避,不再与李某乙联系。2、2011年1月份,李胜经人介绍认识了肖某甲,李胜以给肖某甲的儿子肖某乙安排到石家庄市工商局、河北省交通厅等单位工作为名义,收取肖某甲18元,后又收取5万元,共计23万元,承诺如办不成,全额退款。至今肖某乙工作没有安排上,要求李胜退钱,李胜推拖至今未退。3、2011年12月份,李胜以给张某丙的儿子张某乙安排到石家庄市预防腐败局工作为名义,收取张某乙家20万元,承诺如办不成,全额退款。至今张某乙工作没有安排上,要求退钱,李胜推拖至今未退。4、2012年1月份,李胜以给李某丙的女儿李某戊安排到保定市预防腐败局工作为名义,收取李某丙23万元,承诺如办不成,全额退款。至今工作没有安排上,要求李胜退钱,李胜通过他人退给李某丙13万元,剩余10万元至今未退。5、2012年8月,李胜以给刘某丙的儿子刘某乙安排到石家庄市ll0警务站、河北省交通厅等单位工作为名义,收取刘某丙20万元,承诺如办不成,全额退款。至今工作没有安排上,要求李胜退钱,李胜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退。6、2012年11月,李胜以给郭某的儿子王某乙安排到河北省交通厅工作为名义,收取郭某20万元,承诺如办不成,全额退款。至今工作没有安排上,要求李胜退钱,李胜通过他人退回6万元,剩余14万元至今未退。7、2012年11月份,李胜以给杜某安排到河北省交通厅工作为名义,收取杜某20万元,承诺如办不成,全额退款。至今工作没有安排上,要求李胜退钱,李胜通过他人退还6万元,剩余14万元至今未退。8、自2013年2月份起,李胜以给李某丁的女儿安排到河北省交通厅等单位工作为名义,收取李某丁23万元,承诺如办不成,全额退款。要求李胜退钱,至今未退。上述事实,有下列通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李胜给被害人出具的收款条:①李胜给被害人肖某甲出具的其给儿子肖某乙办理去石家庄市工商局工作交款18万元的收条和肖某甲转入李胜建设银行账户一次l8万元、一次5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②李胜给被害人刘某乙出具的办理刘某乙到石市110警务工作交款20万元的收条和刘某乙给李胜账户转款20万元银行转款凭证。③李胜给被害人张某乙办理到石市预防腐败局工作交款20万元的收条。④李胜给被害人李某乙出具的办理李某乙去省考试院工作交款25万元的收条和李某乙按李胜要求转账25万元到彭某甲银行账户的转款凭证。⑤李胜给被害人李某丙出具的给李某丙为女儿李某戊办理工作综合费用23万元的收条。⑥李胜给被害人李某丁出具的给李某丁女儿办理去省交通厅公路巡察工作交款共计23万元的收条和李某丁给李胜账户转款12万的银行转款凭证。⑦李胜给被害人杜某出具的给杜某安排工作收款20万元的收条和杜某给李胜农行账户转款20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证据卷83)⑧李胜给被害人郭某出具的给郭秀芝儿子王某乙安排工作收款20万元的收条和郭秀芝给李胜工商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的凭证。2、李胜等人给被害人退款证据①王某甲退被害人李某甲l2万元的凭证和收条(李某甲退给杨某丁了)。②李某甲提供的2013年9月8日退被害人杜某3万元的凭证。③李某甲提供的张发水于2013年5月30日退给被害人郭某13万元的银行凭证(退还刘某丙)。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劳动处出具的证明:该厅没有出具过给肖某乙的《介绍信》和《报到函》,也没有巡警大队这个单位和编制。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证明:我院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为招聘工作人员。5、河北省预防腐败局出具的证明:自2010年7月份成立以来从未向社会公开招聘,各市没有预防腐败局,不存在自行向社会公开招聘。6、李胜等人给被害人的虚假介绍信、报到函:①肖某乙提供的《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巡察介绍信》、《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巡察大队报到函》。②刘某乙提供的2012.0047号河北省交通厅巡警大队报到函。③郭某提供的2012.1055号河北省交通厅巡察大队报到函。④杜某提供的2012.1109号河北省交通厅交通巡察报到函。⑤李某丁提供的河北省交通厅通知。7、被害人杨某甲给马某出具的收条:①杨某甲2011年8月10日收条:收到马某家小孩肖某乙办理工作现金14万元,如办不成,全额退款。②杨某甲2011年7月9日收条:收到马某朋友家孩子刘某乙安排上班费用l4万元,如安排有误,全额退款。③杨某甲2012年3月4日收条:收马某亲家孩子杜某9万元整。④杨某甲2012年7月16日收条:收马某亲家王某乙现金6万元整,安排不妥,退全款。⑤杨某甲2013年1月1日收条:收马某安排孩子上班共计84万元,如安排不成功将于2013年1月6日全款退回。8、马某给王某甲出具的收条:①马某2012年2月3日:收王某甲转账9.5万元,用于周阳去河北交通厅巡警,事业编,财政开支,2012年2月9日前安排,安排不了,退全款。加4.5万元,共计14万元,(被害人刘某乙顶替)。②马某2012年2月14日:收王某甲卡转账14万元,用于被害人鲍灿去河北交通厅巡察,事业编,财政开支。被害人肖某乙卡转14万元。安排不了,款全退,(被害人杨某乙)。后附银行转款凭证。9、高某提供的韩某甲给其出具的收款条13张,为13人办理工作共计款178万元,均注明安排到预防腐败局工作,安排不了,全额退款。其中有李胜给的被害人肖某乙14万元和被害人张某乙的14万元。10、抓获经过证实李胜被抓获情况。11、当事人,证人人口信息等书证。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肖某甲的陈述:2010年冬天,通过李某甲给我介绍认识了李胜,李胜自称是石家庄劳动就业局副局长,能给我儿子安排到石家庄市工商局工作,事业编制,财政开支,得出费用18万元,我同意后,就于2011年1月18日,给李胜打了18万元。一直等到了2011年年底没办成,后又说安排到河北省交通厅当正式的高速交警,2012年2月13日,李胜给了我一张河北省交通厅报到函,让我再出5万元。2012年2月25日,我在中国工商银行行唐支行给李胜的工行账号上打款5万元。到2012年11月18日,李胜又给我一张河北省交通厅的介绍信,但至今都没有为我儿子找到工作,直到现在,我给李胜打电话要求退钱,李胜称自己现在没钱,还在一直推我。2、被害人刘某丙陈述,2011年8月份,我通过行唐县鳌鱼村杨某丁认识了行唐县上碑的李某甲,李某甲称认识河北省公安厅的领导李胜,李胜能给我大学毕业的儿子安排工作,我很相信他们,2011年8月28日中午,我和李某甲、李胜在行唐吃饭的时候,李胜要我出20万元,给我儿子安排到石家庄市110警务室工作,事业编制。这样我给他银行转款20万元,李胜给写了收款条,条上写明:如办不成,全额退款,经手人是李某甲。后来李某甲又说再要掏3万元钱,我就给了李某甲3万元现金。过了段时间,李某甲给了我一张河北交通厅的报到函,说根据上面的时间去报到就可以了,我儿子刘某乙拿着报到函到河北省交通厅也没有找到就回来了。再联系李某甲,李某甲说再等等。直到今年5月28日,李某甲告诉我说李胜办不了了,他自己给我办,又向我要了l0万元,后来李某甲也没有办成,李某甲就给我通过银行转账给我退了13万元。这样李某甲说剩下的20万是我打给李胜的,让我直接跟李胜要,李胜开始接电话一直往后推,到后来电话也不接了。3、被害人张某丙陈述,2011年11月份的时候,我的一个朋友给介绍李胜给我儿子张某乙找工作,李胜说安排到石家庄市预防腐败局工作,是事业编制,财政开支,三个月以后就可以上班,要出费用20万元,我觉得可以就答应了,我于2011年12月2日按照要求将20万元存到了李胜的银行卡上,李胜收到钱以后,给我写了一份承诺书。等了三个月以后,李胜说省里的领导一直有变动,定不下来,让我等着,后来又说让我等着公布,一直找理由推脱,直到今年5月份我开始找李胜退钱,直到现在没有退。4、被害人杜某陈述,2012年9月,我听我朋友郭某说花20万有人能给找到河北省高速巡察工作,通过行唐县的李某甲找石家庄的李胜能办。2012年11月15日我从账户上转给李胜20万元,一周后李胜在石家庄给了我一张河北省交通厅报到函,并说等电话报到,可是等了好长时间,也接不到报到电话,今年5月份,我感到办不成了,我就找李某甲和李胜要钱,多次催要李胜一直拖到今天都没给。我不知道李胜是做什么工作的也没见过李胜,只是通过电话。5、被害人郭某陈述,我和朋友李某甲说过,让他有机会帮我大学毕业的儿子找个工作。去年10月6日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高速巡察有一份工作,要20万元,并给我发了一个短信账号,11月7日,我按照李某甲给我发的短信账号,给李胜转了20万元,一周后李某甲给了我一张河北省交通厅报到函,并跟我说让我回家等电话,可等了好长时间也没有让报到,今年五月份我就让李某甲、李胜退钱,李胜一直拖到今天也没退。杜某是我朋友,李某甲给了我报到函后,我觉得找到工作了,我就和杜某说了,杜某同意找,我们就找到李某甲,大概一个月以后,李某甲说可以了,让交钱,李某甲提供了一个农行账户是李胜的名字,杜某就给李胜转了20万元。我不认识李胜我也没有问过李胜是干什么的,我给李胜打电话要钱,李胜说给退钱,就是一直推,至今未还。今年三月份,马某给我和杜某各退了6万元,当时是李胜给了马某l2万让马某给他们找工作,李胜手里还有28万元没有给我和杜某。6、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0年三月的一天,我经人介绍认识了开人力资源公司的李胜,在李胜的办公室,他说帮我安排我到河北省考试院工作,要花二十五万元,他们公司一个姓彭的看了我的资料后说条件挺好的,他们尽力给我办成。第二天我就把我的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交给了李胜。2010年3月18日下午,我和李胜去工商银行,我把我卡上的25万元转到了李胜的银行卡上,工作人员把账条打出来给我的时候,我看见户名是彭某乙,我就问彭某乙是谁,李胜说就是那天见的那个彭伯伯,李胜说这个是他们公司的账户,钱都是打到这个卡里,等到2010年4月5日那天,李胜在他办公室给我写了一张收条。到了2012年9月份的时候,李胜考试院的编制始终没有下来,要给我换成河北省审计厅的工作,后来他领我找一个性戴的和一个叫张某甲的给我办,都办不成,李胜又说给我找解放军基金会办公室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李胜给我的邮箱发了一张干部登记表,我填好以后给他发过去,等到今年11月17日我给李胜打电话打不通了,我这才发现可能是受骗了,所以就报警了。7、被害人李某丁陈述,我女儿大学毕业后没有工作,听说李胜能帮人安排工作,我就找他帮忙,李胜答应。2013年2月份李胜跟我说河北省交通厅招公路巡察员,说要办这个事得花23万。我在2013年2月6日给李胜的中国银行卡上打了12万,李胜给我打了收条,又于2013年2月28日打到他银行卡上11万,李胜也打了收条,后来我老是催,到了2013年7、8月份的时候还是办不成,我经常催促他,他一直推拖,直到行唐县公安局把李胜抓了,我才知道李胜是个大骗子。8、被害人李某丙陈述,通过朋友申某介绍,让李胜给我女儿被害人李某戊找工作,李胜说给安排到保定市预防腐败局工作,给了李胜23万,后来老办不了,就通过申某向李胜要钱,后来退了l3万,还差l0万元。三、被告人李胜的供述和辩解:1、李胜于2013年11月16日19时供述:在2011年时,李某甲托我给肖某乙安排工作,我就和肖某乙的父亲老肖认识了,我找了我在石家庄市朋友,他说可以安排肖某乙到石家庄市工商局工作,我收了老肖18万,没办成。我后来找了一个叫王某甲的人,向他说了此事,他说能办到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巡查工作,我就将18万元通过建行的银行卡转到他建行的卡上。到了2012年2月,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已经办好了,有了河北省交通厅的报到函了,花了23万元。当时我在外地,我就打电话告诉了李某甲,李某甲和老肖找了王某甲将报到函拿了,具体情况我没见。后来我让老肖又给我打了5万,但我没有给王某甲,我和他说等肖某乙上班了我再给他那5万元。后来我才知道王某甲为这事是找的一个叫马某的办的,给了马某14万元,也没有办成。2、李胜于2013年12月3日15时供述:我除了给行唐县的被害人肖某乙、被害人刘某乙、被害人杨某丙找过工作,还给被害人王某乙、被害人杜某找过工作。是李某甲介绍的,我没有和他们见过面,都是通过电话联系,我记着收了被害人王某乙、被害人杜某每人20万。因为马某跟我说有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巡查的名额,所以我就和人家说安排这的工作,我是报给马某4个河北省交通厅的名额,马某按每人暂收6万,收了我24万,结果马小陪也没办成。我将肖某乙家先给我的18万中的17万给了新乐市一个叫赵某甲的,赵某甲收我钱以后事没办成,我多次向赵某甲催要,赵某甲退给我1.4万元,后来为给肖某乙办公路巡查的事我只好用王某乙和杜某两家剩余的钱给肖某乙办公路巡查的事,我这么着又给了王某甲18万。后来王某乙和杜某他们直接和马某联系上了,由马某处理。我一共收了李某丁23万元,一次是l2万,一次是11万,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转到我的银行卡上的。我开始跟她说给她女儿安排到省交通厅公路巡查工作,后来看此事办不成,我又找了高某,他在建设北大街一个律师事务所上班,我让高某给李某丁女儿安排另一个事业单位,但是也没办成。我收的李某丁的23万我都给了高某了。3、李胜于2013年12月4日15时供述:我还收了一个被害人李某乙的25万元,她20多岁,是承德人。当时我向她说给她安排到石家庄市预防腐败局,李某乙给我的银行卡上打了25万元,后来我一直没有给她安排成,还有别人找我安排工作,看总安排不了要求我退钱的,我就将李某乙的25万退给别人了,具体退给哪家我记不清了。2011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石家庄晋州市的被害人张某丙找我给他儿子安排工作,当时我向他承诺可以给他儿子安排到石家庄市预防腐败局工作,我收了张某丙20万元。上次我说的将肖某乙家的5万元,刘某乙家的2万元给了李某甲了,我现在想起来了,我没有给李某甲,当时杨某乙家说不找工作了,我将他们两家的钱退给杨某乙了。我的银行卡有中国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的,工商银行的还有建设银行的都是在石家庄市区办的。李胜于2013年12月23日15时供述:我收的杜某家20万元,已退了6万元。收郭某家的20万元、已退了6万。5、李胜于2014年2月19日14时供述:我收了李某丁的12万元钱后,我退给别人了,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我记着有10万元现金返给别人了。后来李某丁又给我的11万元,我现在回忆着我转账给了保定一个叫申某的一个人了。是因为我以前收了申某介绍的一个朋友的孩子找工作的事,我收过人家22万,我没办成,后来申某老催我退钱,我没办法了,我将李某丁给我的钱先给了申某12万元。杜某给我打到农行卡上20万元,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干什么用了,具体将钱退给谁了我记不清了。郭某打到我工商银行卡上20万,我记着当时支出来18万元现金退给了我以前收过的唐山一家孩子的找工作的人家了,这家是谁我记不清了。我2012年10月24日分四次从工商银行上支了有2万元,我转到我农行卡上了,将钱退给别人了,具体谁我记不清了。肖某甲打到我建行卡上的18万元,5万元、以及我分别支出的2万元,3万,转账了5万元,这些钱我记不清干什么了,有的将钱转到我本人其他卡上了。6、李胜于2014年4月25日9时供述:我当时在石家庄市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挂着个业务总经理的名,实际是有人过去找工作的,我给别人讲讲,后来我和彭某乙闹别扭,就分出来不干了。我不知道石家庄彭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我和戴某是关系很好的朋友,戴某让我帮忙给被害人魏某、被害人吴某找过工作,当时答应的戴某将魏某、吴某安排到河北省预防腐败局,我按照每个人21万元收的钱,两个人一共是42万元,后来戴某说这两个人又不去了,让我退钱,我就将收的别人的钱补给了戴某,一共退给戴某42万元。我给别人安排工作到河北省预防腐败局是我找的高某,我一共给了高某204万元,后来我又和高某要回来9万元,这样高某一共拿了我195万元。高某病后,我找过他好几次,高某告诉我说他给了一个叫韩某甲的人了。我给韩某甲打过两次电话,韩某甲让等着,一直推脱说能办成,到现在也没办成。我相信高某是因为当时高某向我展示了几张表,是河北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表,还有名单什么的,我觉得这不是高某能造出来的,而且高某和我说他和省里的领导吃过饭,肯定能办到,如果办不到就将钱全部退还给我,就这样我将钱给了高某了。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巡察的报到函和介绍信都是王某甲给的我,后来才认识的马某,王某甲是我在彭某乙的公司的时候认识的,王某甲也在那儿干,王某甲跟着彭某乙叫舅舅。7、李胜于2014年6月30日9时供述:我帮别人介绍工作,一开始我是通过高某给别人的孩子安排去河北省预防腐败局,后来办不成的情况下,就通过王某甲去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巡查的工作,我认为能把工作办成。去预防腐败局我收了被害人孙某等13人的钱,每个人收了多少钱记不清了,我给高某的钱分别是被害人孙某、被害人王某丙14万,被害人庞某、被害人王某丁、被害人张某丁、被害人彭某丙、被害人王某戊、被害人兰某、被害人肖某乙、被害人张某乙、被害人赵某乙、被害人王某己、被害人韩某某每人16万,总共204万。后来我找高某,他退给我9万元,他实际给了韩某甲l95万。其中,就庞某、张某乙的钱没有退,别人的钱我都退给他们了,另外,肖某乙的钱也没有退,转到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巡查工作的事。韩某甲总共退给我81万元,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我们从来没有见过面。但是这些钱与前面讲到的孙某等人的195万没有关系,这81万元是另外别人的钱,也是说去河北省预防腐败局。这些人有魏小东、吴某等人,共计103万元,是我通过高某给韩某甲的银行卡号直接打给她,她最后退给我81万元,还有22万元没有给我,退给我的81万元我都退给当事人了,高某欠我195万元没有退给我。我给别人介绍工作没有从中获利。四、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证言,我2008年至2009年在石家庄博文电脑职业学校当就业办主任,2010年在定州市地税局开车当司机,2012年下半年辞职后无业。2011年5月底的一天中午,我的朋友刘某甲(刘某甲,男,54岁左右,石家庄市赵县人,原来一直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当调研室主任)给我打电话说河北省交通厅有招录公路巡察的指标名额,说是个好事,如果我有亲戚朋友的孩子是复员军人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就可以,如果是亲戚一个人12万,如果是朋友一个人按14万元。过了两个星期,我拿着两个孩子的档案盒银行卡找到了刘某甲,刘某甲让我看了他办过的孩子的报到函、介绍信等上班的相关手续,我就相信了,我想先把我表妹被害人赵梦办进来,给了刘某甲12万元,到10月底,他把我表妹的报到函给了我。我跟我的好多朋友说了这个事,后来就陆续的有孩子的档案和钱给我打过来。我陆续给了刘某甲12人的档案,我中间大部分都是赚取每人好处费两三万,我一共收120万,给刘某甲打款88万,我自己得到好处费共计32万。2012年正月的时候,我一直催促刘某甲,刘某甲总是推脱,刘某甲没办法了告诉我说他把钱给了他战友杨某甲了,杨某甲告诉我说河北省交通厅巡察这个工作是由他战友邓某(石家庄市东开发区武装部部长)找到郑某(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党委副书记)办理的这个事,我一听他说的关系都挺大的,我就相信了杨某甲。杨某甲说他现在手里还有几个指标,让我直接和他联系,就这样我和杨某甲联系上了,我一共给了杨某甲9个孩子的档案,杨某甲告诉我说河北省交通厅底下有个工程,可以给我办理,我觉得有工程,中间也没有夹钱,将收的9个孩子的共计84万元全部都给了杨某甲,到了2012年八九月份的时候,杨某甲一直办不了,有的家长提出退钱,我就开始找杨某甲,一直持续到年底,杨某甲给我退了4万元。2012年下半年,王某甲(我们是朋友)知道我能办工作的消息以后,给我找了三个孩子,我每个收了王某甲14万,一共42万元,我都给了杨某甲了。我是通过王某甲认识的李胜,王某甲说这三个孩子都是李胜给他的,李胜总问办不了的原因,王某甲嫌麻烦,就让李胜和我直接联系,后来我和李胜就联系上了,告诉他说,杨某甲的意思是一个孩子先收6万,杨某甲说等孩子上班后再交剩余的钱,这样李胜给了我4个孩子的档案共24万元。我一共给了杨某甲九个孩子的钱,其中王某甲三个孩子的(也是李胜给的王某甲)共计42万,李胜直接给我的四个孩子的共计24万,还有两个孩子直接给的我,共计18万元,这样我一共给了杨某甲九个孩子的钱共计84万。王某甲给我介绍的三个孩子是行唐人,分别是肖某乙、刘某乙、杨某乙。由于杨某甲和刘某甲给找的省交通厅公路巡查工作老是落实不了,让我帮忙找工作的孩子家长催问到底是怎么回事,我记着是2012年12月份,有一天我和韩某乙带着刘某甲一起到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核实交通厅是不是在招录公路巡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答复我们:根本没有招录过交通厅公路巡察工作人员,还说我们的报到函是假的。我们才意识到被骗了。我就让刘某甲、杨某甲退钱,他们老是不给退,我就报案了。后来我就再也没有收别人的钱。我知道招录高速公路巡察这件事情是假的后,也给李胜说过这是假的,但是李胜跟我说不能和这些找工作孩子的家长说这是假的。后来我再也没和李胜打过交道。2、证人王某甲证言,我是石家庄市深泽县留村乡西内堡村人,现在河北彭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年底的一天,马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手里有河北省交通厅的人事指标,如果有当兵转业或者大专学历的孩子,可以找他办理。过了有两个月左右,李胜给我打电话说他手里有两个孩子需要找工作,问我能否安排,我就告诉他正好可以帮他安排几个到河北省交通厅巡察工作。李胜说可以,问我一个孩子需要多少钱,我就打电话给马某,马某说安排一个14万。我告诉李胜说安排一个18万,就这样李胜就将一个叫刘某乙的人的档案给了我,我将刘某乙档案扫描以电子版的形式用邮箱给马某发过去,马某看了以后说可以,我就让李胜给我打钱,李胜2012年年初就把18万元打到了我银行卡上,我收到李胜l8万以后通过银行转账给了马某l4万。过了时间不长,马某将写有刘某乙的河北省交通厅报到函给我送到了我的公司,我将刘某乙的报到函给了李胜,时间不长,李胜又陆续给我提供了两个孩子的档案,分别是杨某乙和肖某乙,李胜分两次按一个孩子18万给我打了36万,我都收到钱以后给马某转过去了28万(一个孩子14万),这两次也是马某把报到函给我送过来我再转交给李胜,直到现在这三个孩子的河北省交通厅的工作都没有安排。我一共收了李胜三个孩子的钱每人18万,共计54万,这些钱我给马某以一个孩子14万共计42万,中间我一共赚取了l2万的好处费。2013年3月份的时候,这三个孩子总是上不了班,我就觉得这个事可能有问题,我就联系了李胜,李胜说只要我把自己赚取的好处费退给他就行了,剩下的他直接和马某要,李胜让我退给行唐一个叫李某甲的,今年的5月份,我和马某一起来到行唐,按照李胜的意思找到了李某甲,将12万元通过农业银行转账到了李某甲的农行卡上,李某甲给我打了一张收条,时间是2013年5月6日。3、证人李某甲证言,我是行唐县物资局退休职工,2009年的一天我到石家庄市联盟路万邦大厦办事,看到外面有个牌子上面写着“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我按照指示上去看看,正好看到有一个人在老板椅上坐着,这个人自称是这的经理,叫李胜,我让他给我儿子找工作,我们就认识了。我认识李胜的时候,李胜说他们公司是省劳动厅的下属单位,他是经理,主要是负责人事方面的工作,后来李胜称自己的关系在公安部,是派到石家庄的,后来他说自己是石家庄劳动就业局副局长,我就相信了,后来我给别人介绍他的时候,说他是市劳动就业局的副局长,李胜默认。通过我介绍,被害人肖某甲让李胜给他儿子找工作,2011年初肖某甲给李胜打款18万元,李胜承诺当年5月底让肖某甲的孩子到市工商局上班,一直办不了,到年底,李胜将肖某乙的关系转到河北省交通厅,让我和肖某甲去找一个叫马某的人拿的报到函和介绍信,拿到报到函和介绍信以后,李胜又和肖某甲要了5万元,一共是23万元,工作没有办成,李胜也没有给肖某甲退钱。2011年5月份,通过我介绍,李胜给被害人杨某丁的儿子杨某乙找工作,李胜称能办到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巡察工作,要了杨某丁22万元,没有办成,我和杨某丁找李胜退钱,李胜将22万元退给了杨某丁。2011年8月份,通过我介绍,李胜说给被害人刘某丙家的孩子刘某乙安排到石家庄市110警务室,李胜和刘某丙要23万,刘某丙给李胜转了20万,剩下的3万刘某丙给我拿到我家里,我告诉刘某丙先等等给李胜,后来一直办不了,李胜又称将刘某丙家的孩子安排到河北省交通厅,并给刘某乙发了报到函和介绍信,后来一直办不了。后来我想给刘某丙找找别的关系,我就找了石家庄一个人力公司姓朱的女的,姓朱的向我要13万,我向刘某丙要了10万,加上刘某丙给我的3万一共13万元,我将存13万的卡直接给了姓朱的,打算将刘某乙安排到河北省高速管理局,总是办不了,我就把卡要回来,通过转账给了刘某丙。李胜拿的刘某丙20万没有要回来。我还给李胜介绍过王某乙和杜某,李胜要了他们两家每家20万元,共计40万,这中间我也没要好处费,李胜没有给两人办成工作,到现在也没有给两家退钱。通过我介绍申某认识了李胜,申某介绍李胜给李某丙的孩子李某戊找工作,李胜说给李某戊安排到市预防腐败局工作,当着我的面申某给了李胜23万元,后来没有办成,听申某说李胜退了部分钱。4、证人高某证言,我记着在2010年左右,当时我在石家庄市维权中心工作,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个叫韩某甲的,她是河北茂林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韩某甲告诉我说她有个哥(具体是什么关系我不知道,姓佟)在河北省劳动人事厅当着什么副主任,韩某甲说她这个哥能给别人安排工作。后来我又认识了李胜,李胜说他想给别人安排工作,我就告诉李胜我有个朋友能帮人安排工作(意思是通过韩某甲),我问韩某甲能安排什么工作,韩某甲说有河北省预防腐败局的工作名额,我就和李胜说安排预防腐败局的工作,但我未安排韩某甲和李胜直接见过面。这么着自2010年9月份开始,李胜先后总共给过我204万元,我没从中间挣钱,都先后给了韩某甲,韩某甲收我的钱都给我打了收条。到2012年农历正月14日,我回井陉老家时突然得了脑梗死,至今生活不能自理。给韩某甲的这么多钱,韩某甲一个也没办成,后来李胜找我,见我已生活不能自理了,李胜从我那儿要了韩某甲的电话,后来李胜就不让我管这些事了。李胜直接去找韩某甲了,我听李胜说一直未找到韩某甲本人,到底李胜见没见到韩某甲,我因为病了一直没出过家门,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我和李胜交往中,李胜没说他是干什么的,他和我说给别人安排工作的事,都是他的亲戚朋友找他办的,我就相信了他。我是出于给朋友帮忙的心态才参与这事的,结果弄成这样了。我不知道李胜收每个孩子多少钱。我总共给了韩某甲195万,李胜从给我的204万中又要回来9万。我收李胜的钱,给他打条;我给韩某甲钱,她给我打条。另外我听李胜打电话说过韩某甲给他退过80多万,是不是真的我不知道。(补充卷4-7)6、证人韩某甲证言,我是因为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和诈骗罪被判刑的。2012年10月份,我在石家庄桥西区中山路与黎明街口地下通道内私刻印章两枚,一枚是河北省预防腐败局,另一枚是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这两个章是我用来给别人找工作用的。我认识高某,我只听高某说过李胜这个人,但不认识也没见过面。我是以给孩子安排到河北省预防腐败局的名义收的高某的钱,我记着收了高某195万元,说是给别人安排到河北省预防腐败局工作,但实际上一个也没办成。我听说高某有病不能动了,后来有个叫李胜的人多次给我打电话向我要钱,但李胜这个人我根本不认识,是高某和我说的有李胜这个人。我记着用银行转账方式退给李胜一部分钱,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我没有给高某退过钱。我收过李胜的钱,我也给他退过,但具体多少记不清了。都是通过银行转账退的。李胜给我钱是为了给别人找工作到河北省预防腐败局,后来因为工作老办不成,我为了稳住对方,我私刻了河北省预防腐败局的印章。我是每个人收15万元,个别的收18万元,这个价是针对李胜和高某的,具体他们收别人多少钱我不知道。7、证人刘某甲证言,当时我答应马某给别的孩子找工作到河北省交通厅工作,该工作的报到函和介绍信都是杨某甲给我的,我将报到函和介绍信给的马某,我答应马某时,不知道这些东西是假的。当时我不知道杨某甲没有这个能力,而且我到河北省交通厅核实有没有录用通知的时候,是和马某、韩某乙三个人一起去的,我们找的人事处,人事处说根本就没有招录,我才知道被杨某甲骗了。8、证人赵某甲证言,我认识一个叫李刚的人,李刚说能安排人到石家庄市工商局下属单位,我就和李胜说能安排。李胜让我给安排三个人的工作,一个叫王超越,其他两个叫什么我忘了,总共给了我17万元,王超越7万,其余两人一人5万,这17万我都给了李刚了。后来老办不成,李胜多次向我催要,我个人先退给了李胜l.4万元。9、证人张某甲证言,我是通过戴某认识的李某乙,李某乙没有给过我钱,戴某也没给我钱,只是说等给李某乙找到工作了有报酬。后在给李某乙跑到审计厅上班期间,我听戴某说过李胜,但我没和李胜打过交道,戴某说是李胜托他给李某乙找工作的。去年10月份的时候,戴某说别管李胜找的李某乙找工作的事了,李胜事太多了,我就停止给李某乙找工作了。10、证人彭某甲证言,我是河北彭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由“石家庄市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我们得知有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后,通过社会上的熟人关系再找需要找工作的人,在弄清双方情况之后,领着应聘方到用人单位应聘,我们公司收点手续费。大约在2009年,李胜在我们“石家庄市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干过,负责招聘的业务,后来发现他有违规操作的现象,胡吹,就把他开除了。11、证人戴某证言,李胜通过我让张某甲给李某乙找过工作,我后来发现李胜不靠铺,我就告诉张某甲不给李某乙办了。12、证人韩某乙证言,2012年12月份的时候,我和马某、刘某甲一起去河北省交通厅去核实该厅高速巡查工作的事,工作人员答复我们:根本没有招录公路巡查工作人员的事情,还说我们带去的盖有河北省交通厅印章的报道函是假的。我们知道受骗了,就报案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胜身为无固定职业人员,在没有接受任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委托授权,不具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自己有关系、有能力安排待业人员到有正式编制的、财政开支的国家事业单位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收取本案八名被害人现金174万元,并承诺办不成,全额退款,金钱到手后,胡乱使用,至今,即给被害人安排不上工作,又不按承诺给退款,给八名被害人造成149万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原审被告人李胜上诉提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的事实是正确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胜上诉提出不构成诈骗。经查,上诉人李胜在没有接受任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委托授权,不具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告人信任,使被害人自愿作出上诉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行为,骗取被害人现金1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上量刑。故对上诉人李胜的上诉理由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戚凤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郅 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