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雷爱华与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爱华,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30-1号申请执行人雷爱华。被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132号。法定代表人夏华平,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雷爱华与被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雷爱华偿还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4月7日止)、违约金(以1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2年4月8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承担本案案件一、二审受理费各7800元等。现查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在本案诉讼期间于2014年4月14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了登记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湖北升辉置业有限公司(原名湖北升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环湖路以南滨湖国际房屋15套(合同备案号为:新1202990**、新1202990**、新1202990**、新1202989**、新1202989**、新1202989**、新1202989**、新1202989**、新1202989**、新1202989**、新1202989**、新1202991**、新1202975**、新1202975**、新1202974**),并依法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雷爱华的担保人湖北中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鄂A×××××号、鄂A×××××号车辆二辆,后因管辖原因,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现因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且湖北升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偿还责任,湖北升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雷爱华分别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雷爱华提供担保的湖北中江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号、鄂A×××××号车辆的查封。2、解除对湖北升辉置业有限公司(原名湖北升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环湖路以南滨湖国际房屋15套(合同备案号为:新1202990**、新1202990**、新1202990**、新1202989**、新1202989**、新1202989**、新1202989**、新1202989**、新1202989**、新1202989**、新1202989**、新1202991**、新1202975**、新1202975**、新120297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李保勤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