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方晓宇诉被告宝弘冠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晓宇,宝弘冠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初字第690号原告方晓宇。委托代理人秦俊才,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弘冠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治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宇诉被告宝弘冠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晓宇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本金5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原告方晓宇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晓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晓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方晓宇负担。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崔凤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