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殷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殷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现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殷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838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曲红斌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