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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何礼钢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葛凤春、谭金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礼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葛凤春,谭金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礼钢,男,35岁。委托代理人陈绍春,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春艳,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贵春,男,35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凤春,女,59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金财,男,44岁。上诉人何礼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礼钢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礼钢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礼钢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26元(上诉人已交纳),减半收取1913元,由上诉人何礼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高雪峰代理审判员  于永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迟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