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何礼钢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葛凤春、谭金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礼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葛凤春,谭金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礼钢,男,35岁。委托代理人陈绍春,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春艳,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贵春,男,35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凤春,女,59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金财,男,44岁。上诉人何礼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礼钢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礼钢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礼钢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26元(上诉人已交纳),减半收取1913元,由上诉人何礼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高雪峰代理审判员 于永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迟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