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东执字第00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青魁与王祖军、刘东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452-1号申请执行人王青魁,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祖军,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刘东兵,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青魁与被执行人王祖军、刘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亭东民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王祖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青魁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1年11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刘东兵对上述债务在2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青魁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祖军、刘东兵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00452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