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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小瑶与胡兵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瑶,胡兵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958号原告:吴小瑶。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徐洁,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兵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瑶与被告胡兵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收到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