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小瑶与胡兵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瑶,胡兵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958号原告:吴小瑶。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徐洁,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兵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瑶与被告胡兵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收到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