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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敬元与刘加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昌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黄敬元,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加玉,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昌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已向被执行人刘加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黄敬元承包款31156.50元,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加玉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德昌信用社有存款,为确保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加玉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德昌信用社的存折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满31156.50元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