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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靳福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1090号原告靳福来,男,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昱,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原告靳福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795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109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