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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8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奥莱特化工有限公司与临沂亚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宝发、刘永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奥莱特化工有限公司,临沂亚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宝发,刘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854-1号原告青州奥莱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309国道王桑路中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子军被告临沂亚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汽配城239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强被告张宝发被告刘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奥莱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亚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宝发、刘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为1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   长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