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姜云廷与张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廷,张慧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民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姜云廷,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张慧颖,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姜云廷与被执行人张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了(2014)舒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慧颖有一处房产,暂无法执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徐长海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