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伟与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伟,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55-4号原告吴伟,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宜宾市长宁县铜鼓乡街村。法定代表人周一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诉被告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兴中权字第5392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及兴文(中城)国用(2001)字第088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担保财产予以保全。现原告请求撤回了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撤回了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兴中权字第5392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及兴文(中城)国用(2001)字第088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均审 判 员 杨 刚人民陪审员 熊桂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类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