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42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海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