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海玉犯伪造货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玉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65号罪犯李海玉,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玉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海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1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李海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玉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7次,2013年5月、2013年12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3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本次考核期内共被扣1分。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今尚未执行。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服刑考核期间,狱内月平均消费约为539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134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海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尚未执行财产刑,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2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郑盛平人民陪审员 邓 瑜人民陪审员 郭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