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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恢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勤录与被执行人丁红卫、杨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勤录,丁红卫,杨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23-1号申请执行人张勤录,男,生于1956年5月2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田丰园小区*栋。被执行人丁红卫,男,生于1964年1月27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二区**号楼。被执行人杨宏智,男,生于1969年12月28日,汉族,住宝鸡市凤翔县东大街**号。申请执行人张勤录与被执行人丁红卫、杨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丁红卫、杨宏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张勤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10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如约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