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商初字第175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3585号8幢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高继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史梦哲,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敬敏,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D座4-6层。法定代表人:段志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伟林,江苏万禾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洪勇,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客特公司)与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鸿雁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建、郑正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客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梦哲、李敬敏,被告五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伟林、朱洪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客特公司诉称:2010年3月3日,被告五矿公司与原告星客特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星客特公司委托被告五矿公司代理其进口商务车。2011年3月3日,原告星客特公司委托被告五矿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案外人STARDOZEAMERICAINC签订了编号为11JMET1550055US和11JMET1550057US的两份《合同》,分别都以112760美元(CFR价格)向案外人STARDOZEAMERICAINC买受了4辆福特探险家3497CC越野车和4辆探险家2000CC越野车。2011年5月31日,原告星客特公司委托被告五矿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案外人STARDOZEAMERICAINC签订了编号为11JMET1550129US《合同》一份,以115260美元(CFR价格)购买了2辆林肯领航员5408CC越野车。2011年12月29日,就原告星客特公司委托被告五矿公司进口的4辆福特探险家3497CC越野车,被告五矿公司委托上海星辰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填报了222520111250414972号和222520111250414973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了申报和查验手续。2012年11月26日,就原告星客特公司委托被告五矿公司进口的2辆林肯领航员5408CC越野车,星辰公司填报了222520121250274767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了申报和查验手续。2012年12月14日,就原告星客特公司委托被告五矿公司进口的4辆福特探险家2000CC越野车,星辰公司填报了222520121250274769号和222520121250274770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了申报和查验手续。2013年5月之前,原告星客特公司已经陆续将与上述车辆有关的货款、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滞纳金、滞报金等各项费用全额支付给了被告五矿公司。被告五矿公司也向海关足额缴纳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滞报金、滞纳金等各项税费,根据我国《海关法》的各项规定,上述车辆已符合签印放行条件。为此,原告星客特公司在2013年6月13日向被告五矿公司提出申请,请被告五矿公司向海关提交放行申请,协助原告星客特公司提取车辆。然而至今被告五矿公司未履行相应代理义务,既未向海关提出放行申请,也未协助原告星客特公司提取车辆,致使原告星客特公司委托被告五矿公司进口的车辆至今仍存放在海关监管仓库,产生了大量仓储费用。同时,因被告拒不向海关提交放行申请,致使原告星客特公司存放在海关监管仓库的车辆发生了价值贬损,造成了原告星客特公司经济损失。原告星客特公司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五矿公司应当代理原告星客特公司向海关提交放行申请并协助原告星客特公司提取涉案车辆。在原告星客特公司多次通知被告五矿公司提交放行申请的情况下,被告五矿公司拒不履行代理义务,已造成原告星客特公司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五矿公司就原告星客特公司委托其进口的4辆福特探险家3497cc越野车、4辆探险家2000CC越野车和2辆林肯领航员5408CC越野车向海关提交放行申请,协助原告星客特公司办理相应的提车手续,并将该10台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交付给原告;2、判令被告五矿公司向原告星客特公司赔偿车辆价值贬损损失4480800元、滞箱费2382503元、港区堆存费523840元,总计7387143元(自车辆到港之日起暂计至2014年4月30日,其中滞箱费、港区堆存费实际清算计算至提车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车辆价值贬损损失实际请求计算至提车、办理提车手续并交付《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之日止);3、判令被告五矿公司赔付公证费用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五矿公司承担。被告五矿公司辩称:2013年起,原告星客特公司长期委托被告五矿公司代理进口车辆,涉案10台车辆确系原告星客特公司委托被告五矿公司代理进口。2014年2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以下简称外高桥海关)通知被告五矿公司领取涉案10台车辆的提单时,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海关报关单)中载明其中有8台涉案车辆收货人为案外人,分别为案外人石狮市艾威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威龙公司)2台探险家3497CC越野车、石狮市惠莱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莱公司)2台探险家3497CC越野车、天津狮航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航公司)2台探险家2000CC越野车、天津德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骏公司)2台探险家2000CC越野车。原告星客特公司要求被告五矿公司协助提取上述8台车辆并交付随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中另2台领航员5408CC越野车,《海关报关单》载明收货人为原告星客特公司,原告星客特公司向被告五矿公司付清垫付车款后,被告五矿公司同意协助提取车辆并交付随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原告星客特公司要求被告五矿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滞箱费、港区堆存费以及公证费用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星客特公司的上述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原告星客特公司长期委托被告五矿公司为其代理进口车辆。《海关报关单》中载明涉案10台车辆其中8台收货人为案外人,分别为案外人艾威龙公司2台探险家3497CC越野车、惠莱公司2台探险家3497CC越野车、狮航公司2台探险家2000CC越野车、德骏公司2台探险家2000CC越野车;其中另2台领航员5408CC越野车收货人为原告星客特公司。与本案相关联的(2014)雨商初字第173号原告星客特诉被告五矿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明,原告星客特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现已付清被告五矿公司所垫付的车款尾款1502134.58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星客特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海关报关单》等书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法、有效,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庭审中,原告星客特公司主张,要求被告五矿公司协助提取涉案10台车辆,并交付相关随车《进口货物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因《海关报关单》中载明其中有8台车辆的收货人系案外人,且原告星客特公司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8台车辆的实际收货人为原告星客特公司,故本院对原告星客特公司的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其中另2台探险家5408CC越野车《海关报关单》中载明收货人为原告星客特公司,故本院对原告星客特公司的该部分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星客特公司还主张,要求被告五矿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滞箱费损失、港区堆存费损失,因原告星客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损失已实际产生,故本院认为,原告星客特公司的该项主张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原告星客特公司可在上述损失实际产生后,另案主张权力。原告星客特公司又主张,要求被告五矿公司赔偿公证费损失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对公证费的承担作出约定,该公证行为系原告星客特公司单方自行准备诉讼证据,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星客特公司自行承担,故本院对原告星客特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九十九第、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付2台领航员5408CC越野车的《进口货物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以及相关提车手续,并协助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取上述车辆;二、驳回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8744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57744元,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744元。(开户行:农行南京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李鸿雁人民陪审员 杨 建人民陪审员 郑 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冯骥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