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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魏中香与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腾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中香,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腾龙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魏中香,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五矿镇委托代理人邓维林,江安县夕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腾龙分公司。住所地,江安县五矿镇楔子岩村高潮组。组织机构代码:79399791-1。负责人王崇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中香与被告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腾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中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中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中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中香负担。审 判 长  曾光星人民陪审员  刘兴楷人民陪审员  葛正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登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