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沈伟娣、陈卫军与陈卫军、苏洪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娣,陈卫军,苏洪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沈伟娣。被告:陈卫军。被告:苏洪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伟娣诉被告陈卫军、苏洪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伟娣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伟娣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伟娣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伟娣负担。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