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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樟执行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范少云、与章振银、叶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安,章振银,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530-1号申请执行人张善安,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黄晓敏,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章振银,男,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州市。被执行人叶玲,女,汉族,住福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善安与被执行人章振银、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章振银、叶玲已履行欠款15万元,尚欠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章振银两部车及被执行人叶玲的一套房产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查封的财产处分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