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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红彦与刘佩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杨红彦,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6日。被告刘佩飞,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1日。本院在审理杨红彦诉刘佩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彦以被告已经付清14600元石子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彦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杨红彦负担。审 判 长  李志翔代理审判员  胡勤福人民陪审员  聂小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翠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