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红彦与刘佩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杨红彦,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6日。被告刘佩飞,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1日。本院在审理杨红彦诉刘佩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彦以被告已经付清14600元石子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彦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杨红彦负担。审 判 长 李志翔代理审判员 胡勤福人民陪审员 聂小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翠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