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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倪海梅与高艳华、南通市洋口港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海梅,高艳华,南通市洋口港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倪海梅。被告高艳华,驾校教练。被告南通市洋口港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虹桥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王冬新,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路9号。负责人李亚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海峰,保险公司职员。原告倪海梅与被告高艳华、南通市洋口港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口港驾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兵适用小额诉讼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倪海梅,被告高艳华,被告太平洋财保如东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洋口港驾校负责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海梅诉称,2015年2月8日8时左右,原告倪海梅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苏2**线52KM+700M路段,遇有案外人茅文华驾驶苏F×××××学号轿车(随车教练:被告高艳华)相对掉头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倪海梅受伤,轿车、电动自行车局部受损。后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高艳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茅文华、原告倪海梅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外人茅文华驾驶的苏F×××××学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如东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现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994元。被告高艳华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答辩人系被告洋口港驾校的教练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洋口港驾校未答辩,亦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太平洋财保如东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答辩人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合理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8时左右,原告倪海梅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苏2**线52KM+700M路段,遇有案外人茅文华驾驶苏F×××××学号轿车(随车教练为被告高艳华)相对掉头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倪海梅受伤,轿车、电动自行车局部受损。后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高艳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茅文华、原告倪海梅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倪海梅受伤后到如东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1199.01元。另查明,一、苏F×××××学号轿车的车主为被告洋口港驾校。被告高艳华系被告洋口港驾校教练员,其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本起交通事故。该肇事车辆向被告太平洋财保如东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二、原告倪海梅系如东县洋口碧霞娱乐会所的职员,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2736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劳动合同、工资单、病情证明书、停发工资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伤害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一)关于原告倪海梅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问题。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人民币1198.48元,经本院核定为人民币1199.01元,本院以原告主张的1198.48元为准。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考虑到原告受伤后其由家人两次陪同,故本院酌定护理费70元/天×2天=14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本院酌定误工期限为20天,按照月平均工资标准2736元计算为人民币1824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病历未载明该伤情需要营养,故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财损部分,其中对车辆维修的费用,以被告太平洋财保如东支公司定损的人民币1000元为准,对施救费用根据发票认定人民币80元,对其他费用,本院不予采纳。故本院认定原告倪海梅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其中医疗费1198.48元、护理费140元、误工费1824元、车损1000元、车辆施救费80元,合计人民币4242.48元。(二)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1)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艳华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茅文华、原告倪海梅不承担事故责任,原、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苏F×××××学号轿车向被告太平洋财保如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如东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倪海梅医疗费1198.48元、护理费140元、误工费1824元、车损1000元、车辆施救费80元,合计人民币4242.48元。因原告主张的损失并未超出交强险的限额,故被告洋口港驾校及高艳华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倪海梅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198.48元、护理费140元、误工费1824元、车损1000元、车辆施救费80元,合计人民币4242.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爱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太平洋财保如东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掘港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关于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