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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桂宏与佛山市高明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宏,佛山市高明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陈桂宏,女,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123号。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昌路288号1-2层。本院受理原告陈桂宏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陈桂宏负担。审判员  梁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