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伟锋,杨桂英与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锋,杨桂英,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304号申请执行人张伟锋,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65号院。申请执行人杨桂英,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65号院。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董应怀,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伟锋,杨桂英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标的为32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