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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枞阳县翔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方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枞阳县翔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方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枞阳县翔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长江路。组织机构代码55019119-8。法定代表人:闻何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施义平,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涛,男,汉族,居民,住安徽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方枞宁,男,汉族,居民,住安徽枞阳县。系方涛之父。原告枞阳县翔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与被告方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枞阳县翔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枞阳县翔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枞阳县翔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枞阳县翔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