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执民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夏凤与陈永华、陈泽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369号原告张夏凤与被告陈永华、陈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丽青商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夏凤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华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被执行人陈泽荣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5年2月26日、5月8日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至今申请人一直未有回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青执民字第369号案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益 君审 判 员 林蔚代理审判员刘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 凌 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