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阿宁没收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110号被执行人陈阿宁,男,1977年9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边县。陈阿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刑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陈阿宁财产刑一案。被执行人陈阿宁委托陈源于2015年5月20日代其向本院缴纳没收财产1000元,案件财产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刑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书陈阿宁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樊俊辰执行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