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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丰华与绮都(龙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王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华,绮都(龙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王军平,杨娟清,龙南县派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国繁,刘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92-1号原告刘丰华,男,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绮都(龙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娟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龙南县工业园区会龙工业小区。被告王军平,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杨娟清,女,1971年1月9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告龙南县派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明朗,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龙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罗工业小区,联系电话:1897077****。被告刘国繁,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刘国荣,男,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丰华与被告绮都(龙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王军平、杨娟清、龙南县派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国繁、刘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丰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查封被告龙南县派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龙南县大罗工业园小区、地号为2012-016-1、图号为016-1的土地一块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龙国用(2012)第0688号,面积为6940平方米,土地使用人为龙南县派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查封被告刘国荣在龙南县龙南镇龙全大道人事劳动大厦院内住宅一栋(房产权证号为龙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龙国用(2013)第0884号,面积为208.42平方米,房屋所有人为刘国荣)。3、查封被告刘国繁在龙南县龙南镇龙城亲水湾小区B3幢222号住房一套(房产权证号为龙私第16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龙国用(2008)1762号,面积为120.48平方米,房屋所有人为刘国繁)。并已向本院提供朱日华所有的赣B×××××思域牌小型轿车、廖总胜所有的赣B×××××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和龙南县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龙南县派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龙南县大罗工业园小区、地号为2012-016-1、图号为016-1的土地一块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龙国用(2012)第0688号,面积为6940平方米)。二、查封被告刘国荣所有的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全大道人事劳动大厦院内住宅一栋(房产权证号为龙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龙国用(2013)第0884号,面积为208.42平方米)。三、查封被告刘国繁所有的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城新水湾小区B3幢222号住房一套(房产权证号为龙私第16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龙国用(2008)1762号,面积为120.48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孔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