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涵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丽芳与方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芳,方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芳,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方金明,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李丽芳和被执行人方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方金明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金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