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丽芳与方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芳,方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芳,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方金明,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李丽芳和被执行人方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方金明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金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