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焦鹏与周新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鹏,周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焦鹏,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新凤,女,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3124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新凤所有的百惠花园的房屋。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