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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752号原告程某某,女,生于1985年6月20日。委托代理人杨华平,剑阁县普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某某,男,生于1985年8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蒲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元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