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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江某盗窃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8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江某来到来宾市兴宾区北四路“鸿图房产”门面前,将陆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桂G×××××五菱汽车(车上装有一套渔具)盗走。经估价,被盗的五菱汽车价值为4516元。案发后,江某于2015年3月1日在来宾市兴宾区北四路博舟旅馆内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江某手上扣押到盗窃所得的桂G×××××五菱汽车,该车现已退还给陆某。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江某窜到来宾市兴宾区北四路“鸿图房产”前,将被害人陆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桂G×××××五菱汽车(车上装有一套渔具)盗走。2015年3月1日被告人江某在来宾市兴宾区北四路博舟旅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缴获被盗的桂G×××××五菱汽车及车上的渔具,该车及渔具已发还被害人陆某。经估价,陆某被盗的五菱汽车价格人民币45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的陈述,书证受案���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发还清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45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上述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卢欧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润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