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民一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778号原告:何某,女,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柯年伟,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朱海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