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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游成培与江苏科瑞鑫海上风电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2283号申请执行人游成培。被执行人江苏科瑞鑫海上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长沙镇港口配套工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游成培与被执行人江苏科瑞鑫海上风电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0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苏科瑞鑫海上风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1月1日前提供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申请执行人游成培及其委托的一名注册会计师查阅。本案执行费为人民币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5月22日书面提交和解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惠慈执行员  陈金平执行员  季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炳楠 关注公众号“”